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8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潘國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國凱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0年9月1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特別條款貳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
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8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588元 潘國凱 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6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588元 潘國凱 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