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張聖函
張哲葳
蔡瀞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聖函即張耕菡邀同債務人張哲葳、蔡瀞主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
金計新臺幣105,09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
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
聖函即張耕菡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
張哲葳、蔡瀞主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7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090元 張哲葳、張聖函即張耕菡、蔡瀞主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2.525% 001 新臺幣105,090元 張哲葳、張聖函即張耕菡、蔡瀞主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090元 張哲葳、張聖函即張耕菡、蔡瀞主 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