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76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吳偉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度工程有限公司、朱潤堂、吳雅惠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朱潤堂、吳雅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利息、違約金附表(聲請狀中未見此附件)。
三、朱潤堂、吳雅惠於放款借據中為連帶保證人,聲請狀中並未
請求連帶給付,是否更正請求朱潤堂、吳雅惠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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