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537號
CTDV,112,司促,5537,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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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吳柏寬


尤絨



一、債務人尤絨吳柏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伍
仟零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柏寬於民國105年至108年間邀同債務人尤絨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
,共計新臺幣361,689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9
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柏寬
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
本金新臺幣335,0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尤絨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5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5089元 尤絨吳柏寬 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335089元 尤絨吳柏寬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335089元 尤絨吳柏寬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5089元 尤絨吳柏寬 自民國112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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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