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403號
CTDV,112,司促,5403,2023051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振元



陳鳳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六)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六)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