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394號
CTDV,112,司促,5394,2023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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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

債 權 人 豐榮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文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睿瑄泓威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睿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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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榮油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