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386號
CTDV,112,司促,5386,2023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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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8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蕎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蕎涓住所地在嘉義縣○○鄉○○○00號,此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 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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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