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370號
CTDV,112,司促,5370,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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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謝榮
債 務 人 蔡坤益李錦絨之繼承人


蔡坤成李錦絨之繼承人


蔡心飴李錦絨之繼承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錦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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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