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361號
CTDV,112,司促,5361,202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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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6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 理 人 蔡金就
債 務 人 邱隆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年息) 1 198,000元 111年12月3日起至112年6月3日止 3.362﹪ 112年1月3日起至112年7月3日止 左列利率之3.362﹪ 112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057﹪ 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5.057﹪ 2 19,323元 112年4月3日起至112年10月3日止 3.362﹪ 112年5月3日起至112年11月3日止 左列利率之3.362﹪ 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057﹪ 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5.057﹪ 3 126,000元 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8月6日止 3.362﹪ 112年3月6日起至112年9月6日止 左列利率之3.362﹪ 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5.057﹪ 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5.057﹪ 4 13,673元 112年3月6日起至112年9月6日止 3.362﹪ 112年4月6日起至112年10月6日止 左列利率之3.362﹪ 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5.057﹪ 11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5.05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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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