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271號
CTDV,112,司促,5271,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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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2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宋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
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宋慶祥前於民國106年5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
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
尚積欠聲請人58,687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6.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16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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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