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269號
CTDV,112,司促,5269,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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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26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杜湘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伍佰壹拾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
之利息;㈡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杜湘雲於民國111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民國112年04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554元及違約 金暨手續費36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⑴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⑵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 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⑶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⑷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 .5%計算;⑸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⑹調閱帳單手續 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⑺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 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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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