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18號
債 權 人 澄湖園翠湖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鐘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冠睿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債務人陳駿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相對人積欠金額之明細及依據。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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