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005號
債 權 人 天時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地在屏東縣○○市 ○○里○○○路0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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