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1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債 務 人 程穩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麗珍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仲芽 住○○市○○區○○街00巷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參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萬參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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