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799號
CTDV,112,司促,4799,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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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蘇志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蘇志彰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1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
月19日止累計153,797元正未給付,其中148,214元為本金;
5,090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蘇志彰於民國111年0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
月19日止累計251,724元正未給付,其中241,928元為本金;
9,00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蘇志彰於民國111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2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
月19日止累計87,104元正未給付,其中83,396元為本金;3,
00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7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214元 蘇志彰 自民國112年04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4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41928元 蘇志彰 自民國112年04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47%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3396元 蘇志彰 自民國112年04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47%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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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