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153號
CTDV,112,司促,4153,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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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建顯
債 務 人 黃宸珉



陳沛瑄


一、㈠債務人應黃宸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肆萬肆
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
個月計算為限,如對債務人黃宸珉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
不足時,由債務人陳沛瑄給付之,㈡新臺幣柒拾玖萬壹仟貳
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黃宸珉財產為強制執行
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陳沛瑄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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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