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4號
原 告 葉倩華
葉思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湘惠
原 告 葉何秀鳳
原告與被告呂世杰即宜正企業行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
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
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葉倩華 123,583元+1,050,000元=1,173,583元 12,682元 2 葉思孟 123,583元+1,435,354元=1,558,937元 16,444元 3 黃湘惠 123,583元+2,019,407元=2,142,990元 22,285元 4 葉何秀鳳 1,546,462元 16,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