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秀英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敏詩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90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