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6號
CTDV,111,重訴,56,2023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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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源
黃曾淑花
黃隸源

黃斐琦
黃筑琳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洪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騰文等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10,245元(計算式:需役地12
筆土地總面積95,009㎡×申報地價256元/㎡×4%×7年=6,810,24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77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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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