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88號
CTDV,111,訴,1088,202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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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88號
原 告 高敏彤

被 告 顏聖哲

龔鈺淞

蔡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4月24日為寄 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 之規定,於112年5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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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