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邱晙祐 住○○市○○區○○里000鄰○○○ 路000號(高雄○○○○○○○○)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 號
上訴人與呂艷娟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154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