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佛三萬化府仁壽宮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權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國治等間確認信徒會議決議不成
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為財產權涉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