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95號
CTDV,106,勞訴,95,20230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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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筱恩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
結者,除第三條情形外,於本法施行後,裁判費之徵收,依起訴
、聲請、上訴或抗告時之法律定之。前項事件,於勞動事件法施
行後終結,經上訴或抗告者,適用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3,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65元,其中請求工資36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955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3,970元,
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85元(計算式:5,955元-3,9
70元=1,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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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