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167號
CTDM,112,金簡,167,202305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城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城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城富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一般人無故取 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 並可預見率爾將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他人,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並用以匯入詐 欺贓款後,再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以作為掩飾犯罪 所得本質及去向之工具,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 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10 日21時27分許,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社郵局申辦 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含密碼,以上合稱郵局帳戶資料),以每月租金新臺 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用統一超商交貨便寄件提供予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高庭悠」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而容任詐欺集團成員藉其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嗣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郵局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 時間,以所示方式詐騙所示林文傑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而於所示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郵局帳戶內,旋即遭詐欺集團 成員轉出,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嗣林 文傑等人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吿黃城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林文傑劉竣嘉李威辰賴靜宜、證人即被害 人ROBERTO SUNSHINE MORALES分別於警詢時證述大致相符, 並有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表「證據方法」欄所 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 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 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 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 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 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提供金融 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 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 犯;然如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 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 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 ,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 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將郵局帳戶資料交予他人,後詐欺集團 成員可藉被告提供之該帳戶作為收受詐欺所得財物之工具, 並得利用提款卡及密碼將匯入之特定犯罪犯罪所得提出,進 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去向,製造金流斷點,遮斷金流以逃 避國家機關追訴,然被告僅對他人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 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 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 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至本案既無積極證據堪信被 告主觀上已有認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另佐以時下詐欺犯罪方式繁多,亦乏相關事證足認被告對於 此等加重詐欺要件已有所預見,茲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 其僅有容任他人藉此實施普通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尚難 遽以幫助犯加重詐欺罪責相繩。
(二)被告提供郵局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正犯詐騙附表所示之人 之財物,並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
(三)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參與程度較正犯輕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就 幫助洗錢犯行於偵查中自白(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3479號卷【下稱偵卷】第26頁),亦依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規定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四)審酌被告將郵局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幫助他人從事詐欺 取財與洗錢犯行,不僅侵害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產法益,亦因 此產生金流斷點,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詐欺犯罪者,危害 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使告訴人及被害人遭騙所匯 款項難以追查所在,切斷該特定犯罪所得與正犯間關係,致 使其難以向正犯求償,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本案僅交付1個帳戶資料,及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 財產上損失程度,暨被告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 調解,亦未賠償其等損失等情;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 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 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沒 收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 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被告僅提供郵局帳戶資料而成 立幫助一般洗錢罪,然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 匿之洗錢行為,且客觀上對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帳戶內之款 項已無支配管領權限,且卷內亦乏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 酬,依法即無從就本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該等款項。(二)又被告交付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雖係供被 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犯罪時為被告所有,然因該帳戶 業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該等帳戶資料已無再供詐騙使用之可 能,且因並未扣案,是應認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新臺幣) 證據方法 1 告訴人 林文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2日22時許,在旋轉拍賣網站刊登不實廣告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文傑佯稱欲出售筆電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4日12時47分 8,000元 轉帳交易成功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擷圖 2 被害人 ROBERTO SUNSHINE MORALES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2日11時38分許,在旋轉拍賣網站刊登不實廣告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ROBERTO SUNSHINE MORALES佯稱欲出售iPhone 13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4日16時24分 1萬6,015元 郵局金融卡影本、合作金庫ATM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擷圖 3 告訴人 劉竣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3日10時35分許,在旋轉拍賣網站刊登不實廣告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竣嘉佯稱欲出售筆電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4日17時1分 1萬8,300元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擷圖 4 告訴人 李威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0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頁刊登不實廣告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李威辰佯稱:可提供貸款,惟需支付公證費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4日15時20分 8,000元 中國信託ATM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 5 告訴人 賴靜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4日1時27分許,在旋轉拍賣網站刊登不實廣告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賴靜宜佯稱欲出售LV包包(聲請意旨誤載為筆電)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4日13時27分 6,000元 轉帳交易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擷圖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社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