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天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2740、14195、14196、14197、14689、15243、15860
、16543、16765、17256、17765、19022、19023號),及移送併
辦(111年度偵字第19785、19986號、112年度偵字第147、2893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侯天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侯天池雖預見詐欺集團或其他不法人士經常蒐集且利用第三 人金融帳戶作為犯罪使用,故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詳之人 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可能用以遂行詐欺暨收受、提領 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藉以掩飾或隱匿其來源及去向等情事 ,猶基於縱令此舉將協助他人實施詐欺、洗錢犯罪亦不違背 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先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至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逢甲分行辦理掛失補發金融卡 及約定帳號轉帳至第三人帳戶之功能,於同日20、21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櫻桃計畫普羅多門市外,將其所 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青年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台新銀行永福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而容任對方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及 作為該集團成員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 之用,復由該集團成員先後依附表所示時地暨詐騙方式,致 楊凱全等人陷於錯誤匯款至上開帳戶(付款時間暨金額如各 編號所示)既遂,再由該集團成員轉匯至其他帳戶,藉此掩 飾、隱匿渠等實施詐欺之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嗣因楊凱全 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天池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見審金訴卷第184、296頁),並有台新帳戶之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29-40頁)、中信帳戶之開戶基 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89-101頁)、台新銀行 111年9月14日台新總作字第1110024632號函暨所附111年4月 18日金融卡掛失補發暨各項變更申請書、往來業務變更申請 書、被告撥打客服專線之錄音檔光碟及網路銀行操作IP位址 (見偵一卷第19-67頁)、李遠揚名下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偵一卷 第73-97頁)、被告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門號雙向通聯紀錄及上網歷程(見偵一卷第103-106頁)、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檢)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01 03、10206、12637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一卷第107-110頁 )、被告當庭手寫之字跡(見偵一卷第119頁)、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341、3342、3343、3344 、3345、3346、3347、3348、3656、3862、3983、4426、44 27、4755、4756、4757、5039、5040、5041、5057、5346、 5433、6322號起訴書(見偵一卷第121-220頁)、吳正文名下 之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 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偵二卷第31-40頁)、李遠 揚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三卷第17-34頁)、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12年1月11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 5415100號函(見審金訴卷第9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 民第二分局112年1月11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5415100 號函(見審金訴卷第97-10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 業管理部112年1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01124號函、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審 金訴卷第103-12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12年2 月2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174497101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仁武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審金訴卷第189-19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12年1月3日南市警佳偵字 第1110789637號函暨所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刑事案 件報告書(見審金訴卷第197-205頁)及如附表「相關證據 資料」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 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 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或轉匯其 犯罪所得款項,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
,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 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或轉 匯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或轉匯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 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 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 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智識正常具社會經驗,應當知悉申設金融帳戶並無 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 並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主觀上當有認識該真實年籍 不詳之人向其收取帳戶之目的係為不法用途,且金流經由人 頭帳戶被提領後將產生追溯困難之情,仍提供帳戶資料以利 洗錢實行,應成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又其一行為同時犯上開幫助 犯詐欺取財罪及幫助犯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洗錢罪處斷。 ㈢橋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785、19986號、112年度偵字第1 47、289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18至21部分),與 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參與程度較正犯輕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就 幫助洗錢犯行於審判中自白,亦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集團詐取他人匯款 ,並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取得贓款之工具,除直接造成被害人 金錢損失、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賴外,更因此得以隱身幕後 ,檢警均甚難追查詐騙集團成員真正身分,被告率爾提供帳 戶交付他人使用,行為破壞金融秩序,並幫助詐欺集團成員 詐得款項,並使告訴人等受有財產損害,增加求償之困難, 自有不該。另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迄今未與附表所 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所受損失,致其本案 所犯致生危害之程度未能獲得減輕。復衡酌本案提供之帳戶 數量、被害人數及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欺之金額,兼衡被 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水電,月收入約新臺 幣3萬元,未婚,無子女,與女友同住,不需扶養他人等一 切情狀(見審金訴卷第18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之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即指實際管領者 ),始應沒收。經查,被告將上開台新、中信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詐欺集團使用 ,由詐欺集團成員詐欺楊凱全等人匯款至上開帳戶內,然此 際被告對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該款項亦 係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復無證據顯示被告 曾朋分該些款項,是上開詐得之款項雖為洗錢之標的,惟非 被告所有,依上開說明,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對 被告宣告沒收。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未獲得報酬等語( 見審金訴卷第184頁),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因交 付上開帳戶之行為獲取報酬,自無從認定其有實際獲取犯罪 所得,上無從依刑法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提起公訴,檢察官顏郁山、李廷輝移送併辦,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獻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被告帳戶 相關證據資料 1 楊凱全 LINE暱稱「富通在線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0日9時14分起,透過LINE向楊凱全佯稱:在富通交易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楊凱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4月20日9時14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1年4月21日8時40分許,匯款5萬元。 ③111年4月25日12時30分許,匯款4萬元。 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楊凱全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一卷第43-45頁) ②告訴人楊凱全名下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對話紀錄(見警一卷第53-55、57-64頁) 2 黃琮昱 LINE暱稱「雅芳」、「旭日東昇、」「康泰-王凱森」等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5日起,透過LINE向黃琮昱佯稱:在「康泰籌碼K」平台可低價認購股票云云,致黃琮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4月25日11時1分許,臨櫃匯款30萬元。 中信帳戶 ①告訴人黃琮昱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二卷第11-15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見警二卷第43、59-69頁) 3 張媛緹 LINE暱稱「康泰籌碼K-劉昱輝」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6日起,透過LINE向張媛緹佯稱:在「康泰籌碼K」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張媛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4月21日9時25分許,匯款5萬元。 中信帳戶 ①告訴人張媛緹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三卷第25-27頁) ②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LINE暱稱「康泰籌碼K-劉昱輝」LINE畫面擷圖、告訴人張媛緹名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見警三卷第61-66頁) 4 楊貞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0日起,透過LINE向楊貞貞佯稱:在「康泰籌碼K」平台可低價認購股票云云,致楊貞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4月21日12時18分許,匯款20萬元。 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楊貞貞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四卷第3-4頁)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對話紀錄(見警四卷第31、37-61頁) 5 林俞瑋 LINE暱稱「ann.chen」、「康泰籌碼K-李振翔」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4日起,透過LINE向林俞瑋佯稱:在「康泰籌碼K」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林俞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4月22日9時32分許,匯款25萬元。 中信帳戶 ①告訴人林俞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五卷第7-13頁) ②對話紀錄、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書(見警五卷第41-53頁) 6 黃銘智 LINE暱稱「雅芳」、「康泰-王凱森」等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0日起,透過LINE向黃銘智佯稱:在「康泰籌碼K」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黃銘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4月22日10時5分許,匯款30萬元。 中信帳戶 ①告訴人黃銘智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五卷第15-18頁) ②對話紀錄、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見警五卷第77-211頁) 7 賴保樺 LINE暱稱「鍾欣柔」、「富通在線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8日起,透過LINE向賴保樺佯稱:在富通交易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賴保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4月20日9時16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1年4月20日9時30分許,匯款5萬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③111年4月20日10時29分許,匯款7萬元。 ④111年4月21日9時11分許,匯款4萬元。 ⑤111年4月26日9時9分許,匯款4萬元。 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賴保樺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六卷第3-6頁) ②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見警六卷第27-29、32-36頁) 8 劉玉雪 LINE暱稱「珮琪」、「劉煒期」、「萬邦李洪林」等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5日起,透過LINE向劉玉雪佯稱:在指定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劉玉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4月25日11時25分許,匯款120萬元。 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劉玉雪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七卷第25-27頁) ②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見警七卷第81、85-131頁) 9 謝宜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某日起,透過LINE向謝宜榛佯稱:在「康泰籌碼K」平台投資可獲利 云云,致謝宜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4月25日10時38分許,匯款2萬8,000元。 中信帳戶 ①告訴人謝宜榛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八卷第31-37頁) ②轉帳交易紀錄(見警八卷第45頁) 10 謝淑凰 (未提告) LINE暱稱「鍾欣柔」、「富通在線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起,透過LINE向謝淑凰佯稱:在富通交易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謝淑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4月22日10時4分許,匯款70萬元。 台新帳戶 ①被害人謝淑凰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九卷第21-22頁) ②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見警九卷第33、35-40頁) 11 李成霖 LINE暱稱「富通在線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10時22分起,透過LINE向李成霖佯稱:在富通交易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李成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4月20日10時41分許,匯款10萬元。 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李成霖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九卷第49-50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對話紀錄(見警九卷第63、67-85頁) 12 龔于珊 LINE暱稱「鍾欣柔」、「富通在線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起,透過LINE向龔于珊佯稱:在富通交易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龔于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4月21日9時2分許,匯款15萬元 ②111年4月25日12時24分許,匯款68萬元。 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龔于珊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九卷第97-107頁) ②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見警九卷第147-169頁) 13 楊松浦 LINE暱稱「富通網路投資」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起,透過LINE向楊松浦佯稱:在富通交易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楊松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4月20日11時3分許,匯款150萬元。 ②111年4月21日9時26分許,匯款32萬元。 ③111年4月25日10時12分許,匯款70萬元。 ④111年4月26日9時45分許,匯款77萬元。 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楊松浦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九卷第185-189頁) ②對話紀錄(見警九卷第203-227頁) 14 呂凰淵 LINE暱稱「李林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4時54分起,透過LINE向呂凰淵佯稱:在凱耀交易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呂凰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4月26日15時10分許,臨櫃匯款20萬元。 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呂凰淵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十卷第39-42頁) ②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對話紀錄(見警十卷第61、65-106頁) 15 張怡雯 LINE暱稱「雅芳」、「旭日東昇」、「康泰-王凱森」等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某日起,透過LINE向張怡雯佯稱:在「康泰籌碼K」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張怡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4月25日11時57分許,匯款40萬元。 中信帳戶 ①告訴人張怡雯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十一卷第31-36頁) ②對話紀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警十一卷第70-93頁) 16 李盈柔 LINE暱稱「玟玟」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起,透過LINE向李盈柔佯稱:在「康泰籌碼K」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李盈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4月22日9時1分許,匯款30萬元。 中信帳戶 ①告訴人李盈柔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四卷第43-60頁) ②告訴人李盈柔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偵四卷第93-95、98-99頁) 17 黃意旭 LINE暱稱「ann.chen」、「康泰籌碼K-李振翔」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起,透過LINE向黃意旭佯稱:在「康泰籌碼K」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黃意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4月21日9時58分許,匯款46萬元。 中信帳戶 ①告訴代理人黃意照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五卷第21-24頁) ②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對話紀錄(見偵五卷第67、73-92頁) 18 (111年度偵字第19785、199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陳宥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3日起,透過LINE向陳宥棋佯稱:在「康泰籌碼」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宥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4月22日9時1分許,匯款10萬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②111年4月22日9時2分許,匯款10萬元。 ③111年4月22日12時1分許,匯款10萬元。 中信帳戶 ①告訴人陳宥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十二卷第5-13頁) ②告訴人陳宥棋提出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審金訴卷第51-91頁) 19 (111年度偵字第19785、199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林春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下旬某日起,透過LINE向林春統佯稱:在「康泰籌碼K」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春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4月25日9時10分許,匯款10萬元。 ②111年4月25日9時15分許,匯款5萬元。 ③111年4月25日9時17分許,匯款5萬元。 中信帳戶 ①告訴人林春統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十三卷第49-51頁) ②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見警十三卷第55-57、59-61頁) 20 (112年度偵字第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王文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5日13時起,透過LINE向王文智佯稱:在「康泰籌碼K」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王文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4月21日9時20分許,匯款10萬元。 ②111年4月21日9時20分許,匯款7萬元。 中信帳戶 ①告訴人王文智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警十四卷第5-11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警十四卷第62-65、77-291頁) 21 (112年度偵字第289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陳秋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起,透過LINE向陳秋香佯稱:操作「康泰籌碼K」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秋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4月25日11時10分許,匯款9萬元。 中信帳戶 ①告訴人陳秋香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六卷第19-25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偵六卷第96、101-157頁)
引用卷證目錄一覽表: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1718237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一卷) 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740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一卷)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1039728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二卷) 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690號偵查卷宗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3234500號函 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195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二卷)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10023349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三卷) 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093號偵查卷宗 9.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196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三卷) 1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警佳偵字第1110403536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四卷) 1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094號偵查卷宗 1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197號偵查卷宗 1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新北警峽刑字第1113673515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五卷) 1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689號偵查卷宗 1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38066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六卷) 1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243號偵查卷宗 1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10041119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七卷) 1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226號偵查卷宗 19.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860號偵查卷宗 2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100258792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八卷) 2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634號偵查卷宗 2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543號偵查卷宗 2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蘆警分刑字第1110028776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九卷) 2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765號偵查卷宗 2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1724015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十卷) 2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256號偵查卷宗 27.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雲警港偵字第1110007319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十一卷) 2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765號偵查卷宗 2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143號偵查卷宗(簡稱偵四卷) 3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022號偵查卷宗 3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446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五卷) 3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023號偵查卷宗 33.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110028515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十二卷) 3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785號偵查卷宗 3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200780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十三卷) 3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986號偵查卷宗 37.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10053959A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簡稱警十四卷) 3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7號偵查卷宗 39.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93號偵查卷宗 40.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1號卷(簡稱審金訴卷) 41.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55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