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揚庭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郭小如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陳裕翔
選任辯護人 邱銘峯律師
被 告 李詠祺
孫裕程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5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4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