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7號
CTDM,112,訴,37,202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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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揚庭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郭小如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陳裕翔



選任辯護人 邱銘峯律師
被 告 李詠祺



孫裕程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5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4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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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