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德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德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德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其中3月已執行完畢) 確定,並於民國111年2月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112年5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2500號 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110年度原交簡字第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