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580號
CTDM,112,聲,580,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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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伯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伯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伯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刑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就如附件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編號5)」與「不 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編號1、2、3、4、6)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為憑, 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3、4 款規定之限制,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詐欺取財罪之罪質及各罪實施 之時間間距,兼衡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 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併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6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75、194號 110年11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75、194號 111年1月21日 2 詐欺 有期徒刑10月 110年6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94號 111年3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94號 111年4月20日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6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8號 111年7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8號 111年8月12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111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111年9月7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10年6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41號 111年8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41號 111年9月28日 6 詐欺 有期徒刑8月 110年5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號 112年1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號 11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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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