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45號
CTDM,112,審附民,45,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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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謝宜榛
被 告 侯天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55號判決
有罪在案;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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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