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9號
原 告 黃韋慈
被 告 張德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8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秩序等案件,因檢察官追加起訴不合法, 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8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原 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