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鄭秀珍
被 告 謝麒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67號判決有罪在案;又
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