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陳民邦
被 告 薛兆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43號判決有罪在案
;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