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87號
CTDM,112,審訴,87,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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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德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緝
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 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 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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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