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249號
CTDM,112,審易,249,202305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蒲毅


選任辯護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1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陳蒲毅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