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0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陸家豪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 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