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84號
CTDM,112,單禁沒,84,2023051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寶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合計淨重零點貳伍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寶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8公克、0.172公 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送觀察、勒戒後,因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於112年3月9日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執行完畢,復經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參。而被告於該案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 末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8公克、0.172公克,含包裝袋2 只),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778號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佐(見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卷 第17頁),足認屬違禁物無訛,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且得單獨宣告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 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法 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芷心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餘淨重0.08公克,含包裝袋)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8公克(參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卷第17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餘淨重0.172公克,含包裝袋)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72公克(參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卷第17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