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15號
CTDM,112,單禁沒,115,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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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映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肆肆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映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08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另案在被告及另案被告許峰銘(所涉 施用及持有毒品部分,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6年度毒偵字第110號為不起訴處分)之住處所查扣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0.444公克 ),係屬違禁物,且經被告坦承為其所有,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58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 6年11月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6年度毒偵字第10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另案 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係在被告與另案被告許峰銘之共同住 處所查扣,業據被告坦認為其所有,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06年7月27日訊問筆錄可查(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毒偵字第110號卷第41頁),足認該另案扣案之毒品 ,係屬與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相關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又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可證,足認確 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



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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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