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231號
TCDV,106,司促,20231,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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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陳建霖
債 務 人 陳炳農
債 務 人 蔡柳釵
一、㈠債務人陳建霖陳炳農蔡柳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叁拾叁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㈡債務人陳建霖蔡柳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
  拾捌萬零叁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建霖於(1)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陳炳農
  及蔡柳釵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
  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7筆,合計338,325元
  。(2)又於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蔡柳釵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
  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7筆,
  合計280,354元。
  (二)以上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
  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
  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
  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
  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6年07月17日)起,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陳建霖自105.02.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
  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陳炳農蔡柳釵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二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3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建霖、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38325│炳農、蔡柳│2月01日起  │7月16日止  │一五     │
│  │元  │釵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7月17日起  │      │一五     │
├──┼───┼─────┼──────┼──────┼───────┤
│ 002│新臺幣│陳建霖、蔡│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80354│柳釵   │2月01日起  │7月16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7月1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建霖、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8325│炳農、蔡柳│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釵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建霖、蔡│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0354│柳釵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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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