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81號
CTDM,111,易,81,202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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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柳正綱



選任辯護人 李俊賢律師
劉怡廷律師
張正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玉珍



楊淑芬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柳正綱溫玉珍、楊淑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1號之第一審判決均於民國112年 3月13日送達於被告柳正綱溫玉珍、楊淑芬,有本院送達 證書4份在卷可稽,嗣被告柳正綱溫玉珍、楊淑芬雖於上 訴期間內之同年月31日提起上訴,但刑事聲明上訴狀內並未 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補提理由 ,揆諸上開說明,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惟此項程式 之欠缺,既非不可補正,爰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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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