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春寶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3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春寶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