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4186號原 告 明畦貿易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 簡嘉宏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丙○○參 加 人 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氏家齊一郎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楊憲祖律師 黃闡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4年12月27日上午11時1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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