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士奇
鄭士斌
上一人 之
選任辯護人 馬興平律師
被 告 張華杰
彭彥祥
古睿傑
上一人 之
選任辯護人 陳思道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康永
馬傑
上一人 之
指定辯護人 陳依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
第54號、108年度偵字第5546、856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少連偵字第5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
1、133號、108年度偵字第12816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
度少連偵字第82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