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4185號
原 告 明畦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楊憲祖律師
黃闡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11月15日辯論終
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
94年12月27日上午11時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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