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37號
原 告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
代 表 人 朱庸邦
訴訟代理人 陳宥任
陳俊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淇鈞、許聖君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
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簡 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 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 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 敏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