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83號
TYDV,112,除,183,202305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簡美玉(即曾文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曾文助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曾文助於民國89年4月6日死亡後 ,全體繼承人均同意由伊繼承系爭股票權利,系爭股票前經 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3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 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111年度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