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何勝聰
代 理 人 何淵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112除字第13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1 張廖雲嬌 桃園市蘆竹區農會山腳分部 111年11月15日 20,000元 LF000000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