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0至0樓及00 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孝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37,278元及
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