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 告 彭子凡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被 告 楊嘉棠
楊嘉森
楊世赫
黃淑女
楊世吉
楊世旭
楊世德
楊靜芳
李楊惠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足裁判費,而本院已於民國112年4月21日以112年度 訴字第73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781元,又該裁定業於112年4月28日送達 原告訴訟代理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繳 ,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