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91號
TYDV,112,訴,591,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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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9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凌志安
被 告 萌米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72,7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3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萌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萌米公司)前邀被告洪筑君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7月24日及110年7月19日與原告簽 訂放款借據各1份,分別為:
1.債務人即被告於109年7月24日簽交放款借據1紙,借款金額 新臺幣(下同)50萬元,到期日112年7月24日,期限3年, 並於111年1月21日申請借款逾欠本金展延至115年7月24日( 帳號000000000000餘欠402,777元)。依借款契約第11第2項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 期,即喪失期限利益,並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此有貸款契 約可稽。詎債務人自112.2.24起未按期繳納利息,依約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
 2.債務人即被告於110年7月19日簽交放款借據1紙,借款金額3 0萬元,到期日115年7月19日,期限5年,並於111年1月21日 申請借款逾欠本金展延至116年7月19日(帳號000000000000 餘欠27萬元)。依借款契約第11條第1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期限利益 ,並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此有貸款契約可稽。詎債務人自 112.1.19起未按期繳納本息,依約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㈡又上述借款均按年率2.435%(即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1.5%+個別加碼年率0.935%)計息。而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揭所定遲 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約定利率加年率1%固 定計算。據上,被告目前計尚欠借款本金672,777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法訴請判決如主文所示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 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放款帳卡明細表 、利率變動表、央行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簡介等資料在卷 為憑,與其所述互核相符,堪認有據,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是足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 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條定有明文。如前所述,本件被告於借款 後並未依約清償,依上開契約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被告應負全部清償之責,並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是以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債權金額請求表
債權本金 (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本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備註 402,777元 自112年1月24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 2.435% 自112年2月24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自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3.435% 自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說明: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揭所定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約定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270,000元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 2.435% 自112年1月19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自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3.435% 自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說明: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揭所定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約定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附表備註:利息係依借款契約第三、四條之約定:本借款之利 息按本行二年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0.935%個百分點 機動計息,目前適用利率為2.435%。112年3月20日轉列催收 款項,利率為3.435%。】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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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萌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