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亞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簡献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毓婷律師
被 告 年紘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皇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4日下午2時於本院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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